2015年3月28日星期六

非法集會案上訴庭維持原判‧潘儉偉等21人獲釋

转载自《星洲日报》:

(布城27日訊)上訴庭今日維持地庭宣判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前雪州行政議員劉天球及行動黨甘榜東姑州議員劉永山在內的21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哥賓星:控方逾期入稟上訴

以拿督威拉莫達魯丁、拿督東姑邁慕和拿督斯里查卡利亞組成的上訴庭三司在裁決時說,控方所提出的上訴是無效的,並批准辯方代表律師哥賓星所提出的初步反對申請,撤銷這項上訴申請。

哥賓星是基於控方逾期入稟上訴申請書而提出初步反對。

他指出,控方沒有依據法庭的指示在2月18日之前入稟上訴,所以應當被撤銷。控方是於3月25日才入稟上訴申請書。

他說,根據1994年上訴庭條例,任何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所入稟的上訴申請,可被視為放棄上訴。

他表示,儘管他已致函告知控方有關這點,但控方並沒有向上訴庭申請延長期限。

主控官萊拉娃蒂副檢察司則說,她並沒有意識到上訴庭所發出的指示,並即時向上訴庭提出要求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惟遭到駁回。

辯方的另一名代表律師法蘭西斯則反駁說,當案件於1月21日過堂時,上訴庭助理主簿官達瑪菲里已告知控辯雙方,有關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擇訂案件於今日進行審訊的消息。

八打靈再也地庭法官哈亞杜是於2012年9月18日,裁決潘儉偉等21人參與2008年淨選盟黃潮日一週年燭光會的案件表罪不成立,21人全數當庭獲釋,雖然控方較後向高庭提出上訴,惟高庭也維持地庭的判決。

被控的21人除了潘儉偉、劉天球及劉永山,還包括行動黨蓮花苑州議員張菲倩、社運人士黃文強、律師阿索甘迪及一名天主教會的神父保羅利諾。

他們分別面對2項指控,即參與非法集會和違抗警方指令,拒絕解散集會,抵觸警察法令27(5)(a)條文及27(8)條文。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