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

撤回《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活动预告.

背景

转载自《当今大马》:

政府小修改集会法案八条文 律师会不买账坚持游行照跑

和平集会法案引发民间强烈反弹后,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今天证实,政府将小修改法案其中的8项条文,包括最令人诟病的30天预先通知期将缩短为10天。

尽管如此,昨天宣布下周二发动抗议游行的律师公会表示,政府这次的修改正好说明该法案是如此的仓促,没有做好事先咨询民意的工作。

因此,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宣布,该会下周二的游行不变,依旧如期展开。

转载自《辣手杂志》:

基于不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侵犯公民集会的权利,由公民社会积极份子号召的“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今日在国会展开和平集会,并促撤回法案的通过!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代表在下午1时抵达国会,并宣读抗议《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通过的理由,而这项活动也获得多名国会议员的支持包括社会主义党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奴鲁依沙和巴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等。

与此同时,净选盟2.0主席安碧嘉也出席给予支持。

不管是大人小孩都有参与集会权利
“维护集会自由运动”发起人兼社会主义党秘书阿鲁仄万强烈反对法案通过,并指如果有小孩参与集会,将被罚款2万令吉是极度不合理,特别是小孩也有人权。

他披露,在国外不管是小孩或成年人,都有权参与集会的权力,而警方的责任就是要给予人民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

小孩也曾参与示威
他举例,之前曾有很多孩童参与示威,他们的目地就不要再继续受打压,争取应有的权利。

他认为,和平集会法案间接限制人民的自由,并视平集会是暴力及具威胁性的。

他说:“只要集会是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身为孩子监管人也有权利携带小孩出席集会,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法案不民主不应被辩论
另一方面,净选盟2.0主席安美嘉则提到,《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是一项不民主的法案,所以不应该继续被辩论,反之应该撤销法案的提呈。

她促请,人民不要相信《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能够为集会带来自由,反之这项法令将进一步限制人民的集会自由。

目前“维护集会自由运动”暂时敲定了4场活动,即:今下午1点在国会大厦入口处的示威、周六下午2点在吉隆坡双峰塔的“马来西亚人无需警方准证就可自由行走”、周六晚上7点半在独立广场的烛光会及下周二晚上8点在隆雪华堂主办的公共论坛

转载自《中国报》:

律師公會:仿傚英國芬蘭 讓人民自由遊行集會

(吉隆坡23日訊)大馬律師公會建議政府修改現有集會法令,如仿傚英國和芬蘭政府,讓人民自由無阻地遊行集會。

 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今日說,“集會”意思包括街頭示威及遊行,聯邦憲法闡明人們可享有集會自由,唯在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下,人們卻不能參與街頭示威和遊行。

 他發表文告時,認同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因它獲聯邦憲法第10(1)(b)條文保障;唯令人驚訝是,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文認可的集會,為何遊行集會會被禁止。

 林志偉認為,街頭示威應被允許,因為法令定義的“集會”,包括遊行集會;而禁止街頭抗議運動是違反該法令第10(e)(viii)。

 “和平集會法案應允許民眾即興地集會,不需預先通知,這可仿傚英國。”

 林氏也促請警方及內政部仿傚芬蘭政府,除了積極推廣和宣傳集會自由,警察也有責任確保自由集會的安全舉行。

 “第15(2)條文說明的參與集會者的行為、集會地點的環境因素、文化及宗教敏感和歷史意義等部分,也應省略。至于第19條文,即鑑定主辦單位的部分也應廢除。”

促取消兒童參與禁令

 “還有,法案第21(1)(c)條文需廢除,即警方賦權逮捕任何有暴力、不滿或敵意行為及傾向的集會者,包括擾亂社會安寧者。”

 林志偉促請政府取消兒童參與組織權利的禁令,開放兒童言論自由及參與和平組織活動,包括警方也需改變思維,不能再以過去一貫式的殘暴方式逮捕集會者,警方執行任務時,也要遵循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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