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马公司被发现一份志期为2009年9月2日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内,揭发了一项特别的117条文阐明该公司决策的绝对权力是掌握在首相手中。
该章程第117条文阐明,一马公司的任何交易,包括公司的投资或任何的竞购重组,首相都必须给予“书面批准”。
这也包括“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丶重组或可能影响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为了该公司利益给予担保的任何其他事项丶国家利益丶国家安全或任何涉及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政策”。
其他事项如修改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所有关系到委任和革除一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团队,也同样需要首相的书面批准。
因此,当刘特佐在3月份的时候曾脱口而出说:“伙计们,这是非常简单的,那里是一个董事会,谁是大股东?”时,刘特佐是完全正确并只在这个点上是讲出了真相。
刘特佐曾表示:“你是在告诉我首相没有作出他自己的决定?那是部门,财政部长,谁是首相──而且那里只有两丶三 个人在财政部内依法签署股东的决议──除了他们……难道他们在没有评估之下就签署了?”
随着一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确认,纳吉需对一马公司面对庞大的420亿令吉债务,以及数十亿令吉的损失和直接缺少流动现金完全扛上责任。纳吉不只是签署所有决定,他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参与。
职是之故,我们要求纳吉回避他自己任何对于一马公司丑闻进一步介入展开的调查和该公司内的所有决策。首先,他必须停止掌控所进行的调查方向和方式。其次,在财政部辖下的总稽查司办公室,也必须停止向身兼财长职的首相汇报它的发现和调查结果。
此外,由于纳吉直接牵涉到一马公司所进行的交易,纳吉必须立刻停止参与该公司所有正在进行和未来的投资丶重组和商业决策,直到所有调查完成为止。这是为了避免首相,企图进行任何交易来掩盖过去所发生过的任何罪证恶行。
如果首相继续涉及有关调查和一马公司的商业决策,任何提呈上来的调查报告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都将受到质疑,而在这个议题上的公共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相反的,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应该立刻给予充分的权威,发出调查一马公司方向的指示。此外,总稽查司必须被指示完全绕过纳吉,就其发现直接向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提呈报告,以避免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最後,一马公司今後所有的重大投资丶重组和商业决策,都必须由内阁直接批准,而不是如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内所阐明的,只由首相一人拍板敲定。如果有需要,一马公司已采用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必须立刻作出修改,以确保建设一套完整的企业管理和适当的制衡。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
很不幸的,刘特佐已说出了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需对一马公司420亿令吉丑闻负起责任的实话;因此,纳吉必须立刻回避他自己任何对于一马公司进一步介入展开的调查,以及该公司所作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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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评论:
肥仔昨晚刚从香港回来settle他的十亿美元的I owe you or promisory n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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