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在政府同意设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以前,还要看到多少人丧命?

民主行动党华都牙也区国会议员西华古玛于日前揭露,在7月16日又发生一宗警方扣留所死亡案,而这也是今年内发生的第11宗扣留所死亡案,包括这名26岁的青年周祥业;周祥业是在玻璃市加央警区被扣留了60天,过后在7月12日才转到霹雳州华都牙也监狱的康复中心扣留。

根据周祥业父亲的报案书內容:“在华都牙也医院辨认身体时,他发现周祥业有瘀伤。在确认受害者是他儿子时,他父亲表示儿子两边耳朵丶颈项丶双腿与背部至少4处瘀肿 ”。

我们现在需要询问的是,纳吉政府是否如此无情地看到马来西亚人民在警方扣留所内死亡,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迫切和迅速的行动来补救。肯定的,马来西亚人民正开始觉得,当局对于这些死亡事件的表现是完全缺乏悔意,即使已有实质的证据显示受害者曾遭受折磨。

在警方扣留所死亡案件的频率以这种速度增加,联邦政府设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以便即刻对警方的专业展开调查,已经是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

内政部长7月10日在国会中的答复,仍然是继续坚持设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的建议是违宪,以及现有的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能有效地处理以上发的悲剧。

如果在2011年设立的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确实能够有效地改善警队的专业,那麽我们今天肯定不会看到在警方扣留所内如此反常的死亡人数数目。事实上,从2011年开始,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没有调查任何一宗有关警方扣留所内的死亡案例。政府从来没有认真地把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摆在第一位,其後果当然就是对上这类案件没有带来任何帮助。

无论如何,更重要的是,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对于那些鲁莽的警官而言,并不会被他们视为一种威胁或能起阻吓作用。举例来说,该委员会只能把投诉提呈到相关机构的纪律单位,它没有起诉的权力,以及只能把刑事诉讼的结论交给检察官。

另一方面,拟议中的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却拥有可对犯下不当行为的官员采取对付行动的权力。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被赋予警告丶检控丶剥夺良好行为的徽章和津贴丶停止加薪丶 降级丶 严厉谴责丶 调职或解雇的权力。该委员会也拥有研究,领导或终止由委员会已开始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权力。

换言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能采取实质的纪律行动,而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做起事来基本上是绑手绑脚。由於警方公开反对,政府基本上是在2006年拒绝落实设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

更重要的是,内政部长辩称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是“违宪”,以及已经“违反公义理念”,这些都是站不住脚的藉口。即便是当时担任加强大马皇家警察管理与运作皇委会主席的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赛丁,也驳斥内政部长指独立警察与行为不检委员会是“违宪”的说法。

敦赛丁援引宪法第140条款阐明,“国会可在法律下,就警队和警员的态度作出纪律上的管制,这种方式和这种权力可以在这项法律下规定。”

敦赛丁进一步补充说,在外部建立监督机构“已被许多先进政策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因为仅有内部机制是不足丶不可靠且经常无效的。”

因此,通过设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对于纳吉政府要证明它是要真正塑造一个“转型”的政府,以便在有关制度内寻求改革不公义,显得非常重要。这个议题不只是一个关系到在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虽然它将肯定有帮助)内要增加多少名调查人员,而是赋予该委员会多大的执法权限。

政府可以自由地把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重新命名为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以及可根据其喜好扩大该委员会的结构;然而,如果该委员会没有执法权,那麽其成立主旨就是一个败笔。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3年7月18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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