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在日前的声明中,宣称上诉庭的裁决只是针对罗马天主教周刊《先锋报》而不是其他刊物包括马来文版《圣经》,以再一次试图解释和证明上诉庭对于使用“阿拉”字眼争议的裁決。
阿都干尼引述此案的承审三司之一兼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阿兹的论点,即“马来文版《圣经》只限於基督教徒在教会使用;而作为网络媒体的马来文版本《先锋报》,则可让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接触到。”
因此,根据阿都干尼:“内政部长允许出版和印刷有出现‘阿拉’字眼的马来文版《圣经》,不能以参考《先锋报》的相同方式来处理。”
所有人都应该发现到总检察长的上述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和不合逻辑。首先,阿都干尼在网络媒体和印刷刊物之间,制造了一个非强制性的特征。阿都干尼现在是否声称马来文版《圣经》如果是通过网络发布(在哪里都随时可阅览),那麽马来文版的基督教《圣经》将因此而属于非法?相对的,如果《先锋报》是以硬拷贝方式出版和仅指定基督教徒为读者(它是),那麽它完全就是合法的呢?
基于网络版本是无国界,故此上述争议是令人费解的;这是因为如果任何非穆斯林出版的网络版本内容有使用“阿拉”字眼,即便他们是在印尼或中东出版,他们将是否被视为在马来西亚境内“威胁国家安全”呢?
更甚的是,总检察长竟然试图合理化介于上诉庭作出的裁决,以及纳吉内阁提出但却是站不住脚的“一个马来西亚两个阿拉”之间的地位,这让阿都干尼本身和国阵政府越陷越深。
阿都干尼进一步辩称“上诉庭认为马来文版《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并非基督教徒的宗教本质或组成部份,因此,它在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11条文下的宪法保障作出裁决”。
联邦宪法第11条文阐明“每个人都拥有信奉和实践其宗教信仰的权力”,以及“每一个宗教团体都有权力管理自己的事务”。此外,联邦宪法第3条文阐明“伊斯兰教为国教,但其它宗教依然可在联邦境内任何地区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实践。”
我们要询问阿都干尼的是,“基督教徒的宗教本质或组成部份”,那里有写在联邦宪法内志明人民有资格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上述条文内?当宪法明确地指出“每一个宗教团体都有权力管理自己的事务”时,宪法内还有那一 项条文说明,法庭可以鉴定什麽是被视为“宗教的本质或组成部份”?
即使是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达立奥夫曼也同意,“上诉庭对于‘阿拉’名称作出的裁决,并非基督教徒的信仰和实践的组成部份,以及通过其延伸,这个字眼是伊斯兰和穆斯林独有。”
它的意思是,虽然上诉庭的决定主要是针对《先锋报》,惟其裁决的含义是适用于在国内的所有其他印刷和出版刊物。最关键的是,它将危及国内的基督教徒和锡克教徒,出版马来文版《圣经》和《锡克教圣典》(Guru Granth Sahib)。
阿都干尼不能追求两全其美。要不他同意上诉庭对于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是伊斯兰专属,而这不只是影响《先锋报》,也包括其他所有内容有使用该字眼的出版物,否则,他将不得不承认上诉庭的裁决已超越其界限。
如果总检察长不同意其他马来文的印刷出版刊物含有“阿拉”字眼是非法的,那麽,他要就必须支持有关教会上诉到联邦法院,亦或通过联邦法院检讨有关裁决。
如果总检察长坚持他站不住脚的立场,那麽我强烈建议阿都干尼回到法学院进修课程,以及重读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3年10月21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
总检察长有需要对法律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作一次的进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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