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2010年總稽查司報告‧國會應設委員會嚴懲涉醜聞者

转载自《星洲日报》:

(吉隆坡26日訊)民主行動黨全國宣傳秘書兼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呼吁國會成立“金融事務問責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Commission),並授權這個委員會採取行動嚴懲那些每年在總稽查司報告中,被鑒定為涉及財務醜聞和無能的違例者。

他在文告中說,這個委員會不應由公務員擔任,以避免引起利益上的衝突,相反的,它可以由來自審計領域,例如馬來西亞會計師協會(MICPA)和大馬國際透明組織的專家領導。

“這個建議中的委員會應該只需向國會負責,並被賦予權力採取懲罰和紀律的行動,對付那些在總稽查司報告中被突出涉及不當行為、疏忽和無能的官員。”

應該由負責人負責

他說,今年,儘管各政府部門和機構的財務管理整體來說是“提昇”了,但舞弊和管理不當的程度卻不比前幾年遜色。

他說,從總稽查司報告的邏輯結論,應該是由負責人承擔後果,但它卻很少或從未發生過。

“政府首席秘書西迪哈山,原本扮演採取適當紀律行動對付有關違例者的重要角色,包括那些不能以勤奮方式勝任職責的主任級官員。然而,正如總稽查司日前給予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的匯報會上,在關閉檔案以前,多數的違例官員只被發出譴責信件(申斥信)。”

國會公共賬目委會權力小

他說,這只會遏止了政府官員增加其競爭能力的水平,管理不當和被濫用的“獎勵”遠遠超出潛在的懲罰。

他表示,雖然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有權力傳召有關的部門和官員,針對他們的行徑和領導作出解釋,但該委員會除了向政府提出懲罰“建議”外,並沒有其他權力。

這已證明完全失效,更嚴重的事實是,該委員會只能夠專注於在總稽查司報告內被突出的斑斑劣跡。

“因此,我們呼吁通過國會立法設立一個獨立的‘金融事務問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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