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光明日报》:
(吉隆坡27日訊)行動黨宣傳秘書潘儉偉是否能夠自由出國,將在下月17日有結果。
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巴今日針對潘儉偉挑戰移民局和政府下令禁止他出國一案,聆聽雙方代表律師陳詞後,擇定於5月17日裁決。
潘儉偉的代表律師哥賓星陳詞時說,移民局總監拿督斯里慕斯達法(已卸任)於今年1月15日作出的法定宣誓書中聲稱,他是在去年7月15日接獲全國總警長的信函,通知潘儉偉因為涉嫌推翻政府,正在刑事法典第124B條文下接受調查,因此禁止潘儉偉出境。
質疑總警長指示發禁令
他指出,根據移民局法令第59條文,有權發出禁令者是移民局總監,而非第三者,即全國總警長。
他強調,在法律上,如果只靠一封信函便下禁令又沒有出示信函,便是一項傳聞,毫無說服基礎。因此,他要求辯方律師出示全國總警長提及潘儉偉涉嫌推翻政府的信函。
同時,他也質疑,到底是哪個單位發出禁令禁止潘儉偉出境,是移民局總監或全國總警長。
代表移民局總監和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指出,移民局總監是在接獲全國總警長的信函後,發出禁令。
“移民局是獨立操作,有權把任何人列入禁止出入境黑名單,包括禁止逃稅者、拖欠高等教育基金者、報窮者等離境或禁止外國人入境大馬。”
潘儉偉於去年7月22日下午3時15分,從吉隆坡第二國際機場(KLIA2)乘班機飛往印尼日惹時,被兩名移民局高級官員通知他已被禁止離開大馬。
8月19日,潘儉偉入稟高庭,分別把移民局總監和政府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他要求高庭宣判,移民局禁止他在去年7月22日出國的決定是違法或不合法的,所以要求高庭馬上撤銷移民局的決定。
同時,他向移民局和政府索取特別賠償,包括他在被禁出國後所面對的一切財務損失。(光明日報)
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
潘儉偉挑戰出國禁令 高庭下月17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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