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星期四

若收購水供公司計劃失敗 免費水優惠或取消

转载自《中国报》:



雪州水供重組計劃顧問潘儉偉指出,一旦雪州政府收購水供公司計劃失敗,雪州子民极可能失去免費享用首20平方米水供的優惠。

他說,目前雪州政府有權力繼續讓州民享有這項惠民政策,不過,一旦收購計劃失敗,中央政府成功收購4家水供公司,失去主權的州政府,已沒有權力繼續落實上述措施。

這4家公司是負責雪州淨水處理站、水管維修更換的雪州水務公司(SPLASH)、雪州水務集團(ABASS)、商業高峰,及負責輸水的雪州水供公司有限公司(SYABAS)。

潘儉偉說,若收購失敗,儘管不會對雪州政府財務帶來直接影響,可是,水供重組計劃對人民影響頗大。

州政府失主導優勢

他說,目前,由州政府承擔這項惠民政策下的費用,但收購失敗意味著雪州政府失去主導優勢,即特許經營權,雖然州政府依然持有相關股分。

“這是為何雪州政府一直要爭取收購4家水供公司的原因。”

潘儉偉說,若雪州政府成功收購,吉隆坡人民也可以享用低價格水費,惟首20粒方米免費政策只有雪州人民享有。


隆雪雖已各自為政,惟吉隆坡水供事務仍由雪州水供公司負責。

他透露,一旦中央政府成功收購水供公司,可能會改變目前操作方式,即將現有的特許經營權轉至執照化,在這段時間,人民不能享用免費水。

潘儉偉解釋,中央政府可以將資產,如淨水處理站等以發執照方式“租”給水供公司繼續操作,不過,一般租期並不會如特許經營權的期限長。


政府承擔私營化債務
花錢買回特許經營權

潘儉偉抨擊水供私營化在大馬根本是失敗政策,一些公司賺錢后,以紅利分發給股東,卻讓政府承擔他們的債務,還要付錢買回特許經營權。

他說,以雪州水供公司為例,在政府可說是無條件讓水供公司私營化,在私營化期間,政府又需付錢讓水供公司進行各項大計劃。

潘儉偉指出,雪州水供有限公司在2004年私營化時,中央政府只向他們收取5000令吉,再借出25億令吉讓該公司操作。

他指出,該公司進行的更換水管計劃中,中央政府再撥款2億5000萬令吉。

“如今,當政府要買回特許經營權時,又要再花另一筆錢。”


收購成功將重組
州政府水費更便宜

潘儉偉說,一旦收購水供公司,州政府提供的水供價格肯定比中央政府低。

“若州政府以現有獻議價成功收購4家水供公司,重組后水費價格將比現有價格低,而中央政府雖可提供比現有價格低的水費,惟相信不會低于州政府提供的價格。

中央政府目標旨在收購水供公司資產,中央政府不會對股權價值賠償有興趣,因為若賠償股權價值,就必須負責管理。”

潘儉偉指出,中央政府吸納水供公司債務后,可以“出租”方式租給水供公司管理,從中向水供公司收取“租金”。

他說,若水供公司總收入逾12億令吉,其中9%就是淨收入即1億令吉,若中央政府向水供公司收取6%“租金”,也只是3000萬令吉,水供公司還有7000萬令吉做為操作費。

57億概括賠償

“中央政府這做法也保障水供公司(在股權價格方面)的利益,因此重組后的水費將比州政府收購后來得高,不過,當然會比現在私營化來得低。”

他說,相反的,雪州一旦成功收購,再交給水供資產管理公司(PAAB),然后再以特殊方式交由雪州政府自行經營。

雪州政府是國內首個獻議收購州內水供公司的州政府。

潘儉偉透露,州政府獻議57億令吉的收費價格,包括水供公司資產和股權價值賠償。

其中11億令吉是股權價值(Equity Value)賠償;46億令吉為購買水供公司資產。

惟計劃目前因中央政府介入觸礁,預計中央政府會以更高股權價值進行收購。


57億收購價‧2%投資回酬
潘儉偉:價格公道

潘儉偉指出,州政府提出的57億令吉獻議收購價格十分合理,水供公司每年12%投資回酬更絕對是公道價格。

他透露,每年12%投資回酬或股權價值是根據稽查報告擬定。

他指出,州政府針對4家收購公司投資總額做出每年12%投資回酬賠償,一切將從該公司私營化后,開始投資年份算起。

潘儉偉強調,這12%投資回酬對水供公司而言,已是公道價格。

他說,當年水供私營化時,合約內並沒有列明獲得特許經營權公司要賠償州政府未來利潤,為何如今州政府要收回特許經營權時,卻要州政府負責未來利潤。

州政府有權帶上法庭

他指出,中央政府在州政府尚與水供公司談判時,就宣佈要加入談判,這無疑是令談判陷入僵局。

他說,中央政府的加入,令州政府連討論機會都沒有。

潘儉偉指出,在整起事件中,州政府雖然擁有水供公司股份,不過能訊部的決定是關鍵,州政府並不會因此而佔優勢。

他說,中央政府獻意價比州政府高,水供公司一定會選擇前者。

潘儉偉指出,州政府不反對中央政府介入,不過,必須確保獻意收購價格合理,最終不會大幅度調高水費,以賺回成本。

“由于有許多相關資產都是州政府擁有,水供公司不能亂賣資產,因此,如果中央政府收購后,所提出的水費過高,州政府有權力不合作,並有權將案件帶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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