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国家养牛中心董事不只犯上刑事失信,同时也违反1965年公司法令

我们已经揭露政府和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价值2亿5千万令吉贷款合约,有关合约明确的规定有关贷款只能让国家养牛中心用来“建设和运作”一个国家养牛中心以“配合马来西亚政府的发展,培育及和促进牛肉生产的政策”。

然而,很明显的是这数以亿令吉的贷款,已经被滥用在与养牛业无关的用途上,包括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购买豪华公寓,以及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投资。

利用有关贷款进行的种种收购及投资计划,并不是通过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来进行,而是通过该公司的个别董事进行。这意味着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将钱借给该公司的个别董事及/或直接将钱借给与该公司拥有共同董事的公司,包括新加坡的 Meatworks 有限公司。

这种方式不只公然违反贷款协议,也触犯了公司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133和133A条文阐明,一间公司是被禁止贷款给其董事或与其董事有关的公司,或为上述两者提供担保或保障。

某些类型可被允许的贷款,例如员工的房贷或和应承担的预支开销,也必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才算是合法的。很明显的,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并没有事先取得在该公司持有黄金股的财政部的批准。

此外,公司法令第133A条文将其禁止的范围扩展到包括与贷款公司董事有关连的人士,包括其董事在有关贷款公司拥有20%股权的其他公司。

最後,公司法令第133(4)条文规定,任何违反有关禁令的董事乃属犯上刑事罪行,需共同及个别为其行为对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

针对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总监赛依斯迈赛建议当局以刑事失信的罪名提控国家养牛有限公司一事,该公司在2月26日发表文告指警方的结论是“为时过早 ”的,同时也没有考虑到该公司董事的“意图”。

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声称,所谓与该公司没关联而又得到贷款的公司,事实上是被国家养牛中心公司视为子公司的。然而,这种说法其实显得该公司已承认了它的确抵触了公司法令。

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的所谓“本公司的董事也兼任这些关联公司的董事职”一言,证明该公司尝试合理化这些无关联公司的地位,这在在即是公司法令尝试杜绝的非法行为。

因此,我们呼吁总检察署,不只要针对滥用政府贷款而犯上的刑事失信行为采取行动,同时也要针对国家养牛中心有限公司任意借贷给该公司董事和其公司进而触犯了公司法令的行径采取行动。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2年2月28日(星期二)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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