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0日星期六

巴生港口稽查報告附錄‧林良實陳廣才以部長名義‧曾發信支持港務局

转载自《星洲日报》:

(雪蘭莪‧巴生)兩名前任交通部部長敦林良實和拿督斯里陳廣才,曾分別從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以交通部長的名義,發出支持信支持巴生港務局。

巴生港口自由區稽查報告附錄顯示了兩位前部長的支持信,除了林良實於2003年5月28日發出的首封支持信,沒有出現“此信並不屬於保證信”的字眼,其餘3封由陳廣才發出的支持信,都表示確保港務局將攤還欠款,惟信中強調“此信非保證信”,沒有任何人承擔欠債。

陳廣才分別曾於2004年4月23日、2005年12月8日和2006年5月23日發出支持信。

兩人分別發出支持信給馬來西亞國際商業銀行家(Malaysian InternationalMerchant Bankers Bhd)、太平洋托管公司(Pacific Trustees Berhad)及馬來西亞債卷評估機構(Malaysia RatingCorporation Berhad),表示交通部將確保巴生港務局攤還拖欠K D S B的款項和利息。

KDSB是售卖自贸区土地给港务局的公司,同时也是港务局委任的自贸区一揽子承包商。

在法律上,交通部长无权发出政府的融资担保,只有财政部长在内阁核准下能够发出,不过内阁较后以追溯的方式核准这4封信。第一封信是林良实所发出,其余三封则是陈广才所发。

除了首封信函之外,其他三封都注明“我们在未来将时刻保证巴生港务局准时摊还款项”。

但是这三封支持信却在最后一段注明,“这封信只限于上述要点,没有明文或意味着对摊还数额作出担保”。

潘儉偉:3封信或不合法

針對此事,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週五(5月29日)下午偕同林吉祥召開新聞發佈會時指出,這3封支持信可能不合法,因為在法律上,財政部才有權在內閣批准下發出保證信,交通部無權發出保證信。他也质疑信函是否等于政府担保,因为其内容互相矛盾。

他也解释这些支持信的重要性,即KDSB是凭着这些信函发售债券筹资,而马来西亚债券评估机构也根据信函给予KDSB债券良好的评等。

若这些信函属于担保信,那么若KDSB拒绝购回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交通部追讨;但是若政府不承认这些信函不卖账,债卷持有人或许可起诉KDSB错误诠释这些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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