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2008年11月22日《东方日报》:
在我國,成為一位在野黨政治人物,被逮捕是遲早的事,也是需要冒的職業風險。
所以當我在11月10日在出席乾淨與公平選舉聯盟(淨選盟)一週年紀念燭光守夜活動被逮捕時,我當然已經做好了心理準備。
我仍然記得,當我賣掉我的公司,加入民主行動黨全職從政後,第一次接受一位資深記者採訪。在採訪結束後,她說她無法想像,我這個知識型公司的主管,會參與「典型」的反對派活動,如街頭集會,抗議示威以及被警察逮捕。
她也許沒說錯,我處身在以上的情況,可能會感覺得很尷尬或者很不自然。但是,我充分認識到,當民間團體有充分的理由時,我一定會參與。民間舉辦簡單的燭光守夜,要求廢除內部安全法令(ISA)和要求「自由和公正」的選舉,我們必須認可及支持這項訴求。更重要的是,這項活動是在我的選區附近進行的。
我被逮捕後,我的部落格上有許多讀者不斷辯論,我是否應該冒著自己被逮捕的危險,去參加類似活動;及是否應該尊重任何法律,包括不公正的法律。有選民提出,與其參加「非法集會」,我應在國會中提出問題,才能更有效的利用我的時間。還有人認為,我們絕不能違反法律,唯一反對的辦法,就是在國會中改變它。
基於3個簡單的理由,我不同意上述論點。首先,從技術角度,聯邦憲法第10條保障了國民的自由(和平)集會。什麼是「非法集會」?這是憲法所定義的,還是警察和政府所決定的呢?
其次,即使燭光守夜活動在技術上確實是非法,難道不公正的法律就不該受到質疑?若政府今天決定實行一項法律,將所有對政府的批評定義為誹謗,並將受到沉重的懲罰,我們就該停止批評政府嗎?
此外,我們絕不能忘記律師公會大遊行,淨選盟和興都權益會集會的作用,確實影響了大選的結果。若沒有他們,我們無法向公眾宣傳政府的無能和腐敗,並取得引人注目的成果。因此,作為一個民意代表,我不能忘恩負義,或在看到警察展開逮捕時立刻逃跑。
最後,我還得提出,我國國會的現有形式,可被批評的地方太多了。國會是一個我國的立法機構,然而反對黨可在國會通過的立法建議,受到了嚴重的限制。例如,儘管我已準備了2009年財政預算辯論的講詞,我在8天的辯論中都沒有機會發言。
但最有趣的是,當我被釋放不到一小時後,約上午8點30半,我接到了選民對於野草的投訴,他堅持要求我馬上去巡視。我答應他我會去調查這件事,也同時很客氣的拒絕了他的「緊急」邀請。
然後,由於閱報得知我被逮捕,他又很漠然地向我詢問前一晚被逮的情況,還問我是否已被釋放了?作為一個國會議員,無論生活怎樣都仍需繼續下去,縱使你剛度過了一個被逮捕的夜晚。
2008年11月23日星期日
被逮捕了!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1 条评论:
这句话是有一个人在很久很久以前告诉我的
“牺牲是在所难免的、、、但是、、、、牺牲得要有价值、、、、我绝对不会让我的、、、、贸然、、、、白白牺牲了性命、、、、”
:)你认为他是个怎么样的人?
时势造英雄:)所以你们是最大的赢家,
但是现在天时地利已有变动,
你们认为你们应该选择“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