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中国报》:
(吉隆坡6日訊)隨著大馬大道局致函隆雪大道公司,要求降低15至20%的過路費,朝野代議士皆認為,有關措施必須在“不能延長大道收費期”為條件,否則便失去意義。
他們指出,若政府這邊廂要求大道公司降低過路費,另一邊卻允許大道公司延長收費期,只是為人民帶來短期的快樂,卻增加長期的痛苦。
檢討合約內容
代議士認為,當務之急是檢討私營化大道合約內容,糾正不公平又有欠透明化的合約,以保障人民的權益。
他們指出,根據以往經驗,每當政府禁止大道公司調高過路費,必須對大道公司做出賠償,或者是延長大道收費期。
不過,大道公司在相關函件,沒有闡明是否對大道公司做出賠償或是相關補償方式等。
大部分公司賺錢
朝野代議士也認為,經營大道是一門生意,存有一定的風險,大道公司不該以需要攤還龐大的建築費貸款、資金週轉等問題為藉口,要求政府延長大道收費期,作為減低過路費的條件。
他們指出,在17條受指示檢討過路費的大道,大部分皆賺大錢,惟少部分車流量偏低而面對虧損。
“一般相信,政府是以政治因素作為考量,而指示大道公司檢討並降低過路費。尤其是國陣在經歷308海嘯式大選后,瞭解到偏高的過路費等問題,是構成民怨四起的原因之一。”
他們促請政府盡快落實上述措施,讓人民從中受惠,減緩百物上漲帶來的沉重壓力。
不須做出賠償
★潘儉偉(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
政治因素是構成國陣政府決定檢討過路費的主因,以討好人民。
對百姓來說,降低過路費無疑是好消息。不過,大道公司經常以貸款或資金週轉問題為由,要求政府延長收費期。
我認為,一旦降低過路費,政府不需對大道公司做出賠償;至于是否該允許大道公司延長收費期,則胥視不同的情況而定。
最重要的是,政府應盡快檢討不公平的私營化大道合約。
2008年8月11日星期一
大道局要求隆雪過路費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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