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星洲日报》:
(吉隆坡7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長拿督斯里哈山馬力指出,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 S MBhd)是一家獲大馬知識產權局(MyIPO)發出准證的版權收費機構,因此獲准向任何人或商店業者收取版權費。
他說,P R I S M是於2013年7月1日,根據1987年版權法令27A條文,獲大馬知識產權局承認為合法版權收費機構,以代表歌手和音樂人收版權費。
無權代非會員收費
他今日在國會下議院,以書面回答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的口頭提問說,PRISM或其代表,均無權代非會員收取版權費。
“版權的收費原則是,有關創作歌手或音樂人必須是該組織的會員,以便從電台或其他媒體公播給大眾的方式,徵收歌曲的版權費。”
哈山馬力說,1987年版權法令給予只作個人欣賞用途的情況,豁免繳付版權費。
“非PRISM會員固然不能通過這組織收版權費,他們得自行徵收。”
小型業者豁免繳費
此外,他披露,貿消部已於上個月9日,與所有版權收費機構會面,同意給予小型業者豁免。
他表示,貿消部歡迎其他在相同組別的小型業者,尤其是播放歌曲供作個人而非商業用途者,也可以向該組織申請豁免繳付版權費。
2014年10月8日星期三
貿消部長:獲知識產權局准證‧PRISM有權收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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