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星期日

邱進福:國陣靠20%選民執政

转载自《星洲日报》:

(吉隆坡8日訊)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邱進福指出,在全國130個選民人數最少或最小的選區,國陣贏得112個,從而以簡單多數議席執政。

他說,惟在國陣贏得的這112個選區,投選國陣的選民有220萬8千516人,只佔全國合格選票總數約19.97%。

“20%合格選民就能夠投選出執政的政府。”

他在律師公會主辦的主題為“選區劃分―知道在哪裡劃線”的選舉後系列講座會上說:“有鑒於此,劃分選區的方式導致選區的大小出現巨大差距,引發了代表性的問題,目前,執政的政府是由20%合格選民投選出。”

他指出,全國有222個國席,最小是布城,只有1萬5千791名選民,最大的是加埔,選民高達14萬4千159人,兩個議席的差距高達9倍或912.92%,換言之,布城的一票等於加埔的9票。

“若要公平,應該在加埔劃分多8個選區;其實,全國皆出現選區人數差距巨大的問題。”

他說,國陣橫掃30個選民人民少於3萬人的選區,而在59個選民人數介於3萬至5萬的議席,國陣贏得55個,在58個選民人數介於5萬至7萬人的議席,國陣也贏得33個。

他說,國陣贏得的31個議席,多數票少於3千張,31個議席的多數票總數是4萬3千零79張,但單單郭素沁在士布爹國席贏得的多數票就達5萬1千552張,而潘儉偉在八打靈北區國席的多數票也有4萬4千672張。

他指出,在全國20個多數票最高的選區,國陣主席拿督斯里納吉是唯一的國陣候選人。

他說,選區之間的選民人數差距可以追溯到1973年,當時進行了有條件的修訂。

他說,1973年之前,憲法規定選區內選民人數差距的上限為33%,而獨立初期的差距不得超過15%,但1969年,33%的限制並沒有被遵守,柔佛的蓬沙(Bungsar)國席比東南鎮大6倍。

“我們從33%的差距限制到15%,再回到33%,到最後撤銷限制,我們是否因這種變化而有更好的代表性和更民主?2013年,在如此大的差距下,我們如何能對選舉成績心服口服?”

行動大馬:東馬可擴大至15%
“重劃選區人數差距最多10%”


長期觀察大馬選舉制度的非政府組織行動大馬(TindakMalaysia)建議,選舉委員會未來在重新劃分選區時,西馬選區的選民人數差距,應為正負10%之間,而東馬兩州應地理位置關係,選民人數差距則可擴大至正負15%。

換言之,一個西馬國會選區的平均選民人數若為10萬人,則最大選區的選民人數差距不應超過1萬1千人,而最少的選區,選民人數也不應少過9萬人。

不過,由於政府在1973年修憲刪除選區選民人數差距限制後,一般預料選委會不會採納類似建議。

重劃選區呈選委會參考

該組織創辦人黃炳耀今日在“選區劃分――知道在哪裡劃線”選後系列講座會上表示,該組織正在進行一項為期6個月的BERES計劃,準備援引上述概念,重新劃分全國222個國會及576個州選區,然後提呈給選委會參考。

“公平的選區劃分最重要就是落實一人一票的精神,不過我們也承認沙巴及砂州是特殊的,東馬兩州佔25%席位可繼續保留,各選區之間的選民差距可比西馬高。”

目前全國222個國席中,其中166席來自西馬、沙巴25席及砂州31席。全國人口最密集的雪州,有22個國會,平均每個國會選區人數都超過9萬人。

黃炳耀認為,即使有選民認為本身不要太涉入政治,也不應採取袖手旁觀的態度,不過他對本屆大選許多民眾積極投入,包括自願成為監票員感到欣慰。

他也說,雖然憲法規定選委會劃分選區後,3造包括州政府、地方政府及同一選區內至少100名民眾可聯名,在一個月的期限內提出反對。

不過,他認為30天的期限太短,而在最多2次的公眾聽證會後,選委會仍可以將已劃分的選區結構圖提呈給首相。

跨黨特委會監管選委會
律師公會質疑符憲法


律師公會主席梁肇富指出,根據聯邦憲法,選舉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它不需要向任何人匯報或歸任何機構管轄,因此,把選委會交給一個跨黨派的國會特別委員會監管,將令人質疑這做法是否符合憲法。

他說,選委會的權力直接來自聯邦憲法,因此,成立有關特委會引發的問題,還包括它應該以甚麼樣的形式存在。

他今日在律師公會主辦的主題為“選區劃分―知道在哪裡劃線”的選舉後系列講座會上說:“有關特委會的結構應該如何?委員只是國會議員嗎?委員應該以國陣或民聯議員為多數?或朝野議員各一半?非國會議員是否能成為委員?如果不能,非國會議員如何能扮演角色?”

有關講座是由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和人權委員會聯合主辦。

辦講座激發對選舉討論

梁肇富說,律師公會舉辦選後系列講座,目的是激發公眾對一些選舉問題的討論,希望藉此開啟改革選舉程序、選民冊和相關機構的可能性。

“有關問題包括是否有必要改革選委會?

選委會是否保持獨立?選委會是否有充份履行其職責?是否有必要重組選委會?”

他指出,聯邦憲法第113和114條文闡明,選委會的職責是舉辦國會和州議會選舉、為每一屆全國大選準備和檢討選民冊;若有必要,選委會應提出相關建議。

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之前宣佈把原本隸屬首相署管轄的選舉委員會,交給一個由朝野各黨國會議員組成的特別委員會監管,以提高選委會的威信和公信力。

他希望通過這項舉措,選委會的獨立性不再受到質疑,而且也能加強人民對選委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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