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星洲日报》:
(吉隆坡)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今日(週四,12月11日)動議修改目前在國會下議院進行二讀的大專修正法案。
潘儉偉是援引議會常規第57(2)條文要求修改大專修正法案的多個章節,即第2、3、8、12、14和26章節下的條文,包括2(d)、4A、15(1)(a)(b)(c)、15(3)、15(5)(a)(b)(c)、15(6)(a)(b)、15D(1)、16A、26(a)、26(c)(i)、26(d)、26(e)、26(g)。
其中建議修改後的第2(d)條文是,“學生”意指一名註冊學生,但不包括博士、碩士班學生、全職或半工讀的博士以上學生,及包括遠程課程學生、校外學生、交換學生和沒有學士資格的學生。
他也建議增設4A條文,即大學董事局必須成立委員會,針對校長、副校長或任何必須由部長委任的職位,向部長做出勸告。
在禁止學生參與的組織方面,潘儉偉建議廢除15(1)(a)(b)(c)和15(3)條文,改以“15(1)(a)指任何國內外被大馬司法界列為可威脅國家安全、破壞與其他國家的和諧關係、破壞公共社會安宁的組織。”做為取代。
部長享有太大權力
他也建議修改限制學生只能發表與本身學科或研究相關的言論的條文,因為他擔心往後政黨包括行動黨將無法邀請學術專才發表專業看法,因此他建議將有關條文改為學生可發表任何有關學術事項的言論。
潘儉偉也認為,這項大專法案讓部長享有太大權力,包括分院負責人、圖書館官員也是由部長委任,因此有必要修改。
另一方面,回教黨瓜拉吉賴區國會議員莫哈末哈達南利表示,政府修改大專法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改善大馬大學的形象,但這個大專法案卻無法做到這點。
不允言論自由開倒車
他說,外國大學允許設立巫統海外俱樂部或馬華海外俱樂部,但國內大學生卻不允許參政,甚至不允許言論自由,所以這項大專法案是在開倒車。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潘儉偉動議修改大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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