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星期二

为什麽一马发展公司的董事部在事先不知道或发出批准的情况下,允许该公司的执行人员进行重大的交易呢?

《砂拉越报告》最近揭发的一份文件是一马公司董事部在2015年1月12日的会议记录。虽然一马公司总裁阿鲁尔甘达否认他向该公司董事部撒谎,而只是“错误传达”(miscommunicated),但他已经证实这份文件是真实的。

我在日前发表文告指阿鲁尔甘达很明显已撒谎,而不仅仅是“错误传达”一马公司从开曼群岛撤回23亿1千800万美元资金的课题。

然而,更为所揭露的事实是一马公司的董事部完全没有履行他们所受委托的职责。

一马公司金融丑闻在过去几年的时间全面爆发以来,由杰出人士组成的董事部竟然允许一马公司的高层执行人员比他们做得更好。有关的会议记录揭露了关键的数十亿令吉,在没有与董事部进行适当谘询的情况下作出了决定。

在项目2.4中,一马公司主席丹斯里洛丁卡玛鲁丁“评论说,在过去,董事部是在未经审议的利益,包括对贷款保证的决定,对德意志银行的收益进行赎回承诺的情况下通过董事的传阅决议(Directors’ Circular Resolution,DCR)作出决定。”

当收到的全部款额是从投资存放在开曼群岛的23亿1千800万美元已抵押给德意志银行以作为担保一笔9亿7千万500万美元的贷款,一马公司董事部怎能如此笨拙呢?那麽,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果董事部没有商讨或批准有关决定,那麽是谁这麽做?

一马公司的前任高层执行人员,是否如此大胆地按照他们自己的协议(on their own accord)而进行了上述交易?或者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有否批准有关交易和绕过董事部呢?

这是因为根据一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的117条文阐明,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丶重组或可能影响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为了该公司利益给予担保的任何其他事项丶国家利益丶国家安全或任何涉及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政策”,都必须获得首相给予书面批准。

无论或不管是否一马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按照他们自己的协议而这麽做,亦或这是否来自首相的批准,一马公司董事部必须因为未能履行他们作为公司董事应有的职责而受受到严惩。

很明显的,他们的受委只是在作秀,他们的工作权力只不过是傀儡。不称职的董事部将逾越所能容忍的程度,这包括公司内被挪用和挥霍的数十亿令吉。

丹斯里洛丁在1月份召开的董事部会议上提出要求说,在未来,“最後一分钟的建议是可以避免的”;他表示“管理层在面对任何课题时应尽早警戒董事部,例如,延迟向马来亚银行偿还20亿令吉的贷款”。这只能证明一马公司董事部的无知及无能。

洛丁也是武装部队基金局(LTAT)主席,而另一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则是朝圣基金局主席。马来西亚人民都担心,这两个管理着人民辛苦挣来数以十亿令吉计积蓄的法定基金,都是由在一马公司内担任董事且已证明是如此无能的相同的人来领导。

他们领航公司的彻底失败,无法确保公司适地管理,以及不能贡献制衡机制,造成一马公司面临不小的金融灾难。有关当局正对一马公司展开调查,假设还有任何对这家负债累累的公司进行调查,那就必须调查这些董事在董事部里所扮演的角色,并且对他们在整个可怕丑闻中的共谋作出检控。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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