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2日星期五

煽動法令:該不該用?

刊登于2008年9月12日《东方日报》:

一個星期前,民主行動黨全國各州領袖主動向警方投報有關阿末依斯邁的寄居論的案件。我們要求警方調查阿末的言論是否有犯了我國的法令,尤其是有關有爭議的煽動性法令。

許多人指出,事實上阿末依斯邁的話已導致我國各族之間感情上的傷害,而根據煽動法令第3條(1)(e)條文中闡明這是煽動:「一種我國不同族群和階級的人口中,鼓吹憎惡和敵意的傾向」,顯然這是非法的。

雖然,煽動法令對於什麼是「鼓吹憎惡」缺乏明確性,但,阿末依斯邁已明確和地違反了另一項條款,即煽動叛亂的行為,煽動法令中第3(1)(f)條文對有煽動性任何行為的解讀為:「質疑任何事項、權利、資格、地位、特權、主權或建立保護特權,或由聯邦憲法第三部分規定的……」。

聯邦憲法的第三部分是對公民身份的情況下,根據第14條的規定為限,它保證所有大馬人的公民權。因此,根據馬來西亞法律,一個人不能質疑馬來西亞人的公民身份,不論其種族或宗教。

然而,報了案過後有一些時事評論員批評了我們的動作。他們說煽動法令是一種不公道以及嚴刑的峻法。所以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使用這種法令。


首先,我要表明我本身包括其他行動黨同志,都同意並認為大馬煽動法令是一種很嚴刑的峻法。我們也認同把該法令取消,或者進行大量改革以確保不會讓當權者濫用以對付政敵。

那麼,為什麼我們還繼續報警呢?

理由其實很簡單。在我們的憲法第8(1) 條文,所有大馬公民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對待或保護。所以我們只是要求警方與政府公平地使用國家法令來對待所有公民。如果政府堅持不同意取消或改革煽動法令,那我們只能希望政府公平使用該法令,而不是選擇性地使用來起訴某些人。根據以上的案例,既然我們覺得阿末依斯邁已經很明顯地犯法了,那我們就報警要求警方公道地調查。

第二,透過這種壓力,我們希望在調查結果出爐後,警方與政府會被「感動」,因為這一次,犯法的是「自己人」,因此考慮取消或者大量改革我國的煽動以及其他嚴刑峻法。

同時,如果政府調查後雖擁有足夠證據,卻不採取任何行動,那將更讓人民瞭解到國陣政府的歧視,同時加強我們對改變政府必要性的認知。

6 条评论:

匿名 说...

一致建議廢除這個法令,因為它已經沒有存在的理由了。

匿名 说...

我也認為這個法令應該要廢掉,誰知道煽動的定義在哪裡?結果是誰說了算?被抓的人只是倒楣嗎?

匿名 说...

是因為亂才需要這樣的法令存在。也因為我的種族關係敏感,才需要保護。法令有它存在的意義

匿名 说...

種族關係搞成這樣到底是誰的錯?還是那個霸權的錯。

匿名 说...

難道民聯就不用負責任嗎?他就沒有撕裂種族嗎?種族融合都只是假象吧,為的還不是選票而已。

匿名 说...

這種種族主義的操弄,當然方便了政客,但是,這是很危險的。最可憐的還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