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

證據法令114A條文迴響

转载自《中国报》:

聯合報導:徐健華、蕭秀蓮

 (吉隆坡12日訊)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指出,雖然國會已通過2012年證據(修正)法令內的第114(A)條文,但如果出現任何爭議部分,依然可以帶回國會進行修改,但目前並沒有必要這么做。

 他說,因該條文是剛開始執行,而民眾也對于這條文不熟悉,所以才會出現許多“爭議”。

 “這是因為大眾不了解第114(A)條文,而且還遭到一些有心人給予錯誤訊息。”

 劉偉強今日針對2012年證據(修正)法令下的第114(A)條文引起爭議一事,在接受《中國報》記者電訪時,如是指出。

對付網絡暴民

 他說,有關條文清楚闡明,即使有人在此法令下被控上庭,只要可提出合理疑點和證據,就證明是清白;如果是一名部落客被人冒名貼文而被提控,可在抗辯時證明文章並非本人所撰寫即可。

 他解釋,在我國法律上,只有在被法庭判決表罪成立后,才需要自辯,而並非在審訊期間,就得為自己辯護。

 劉偉強指出,網絡暴民不只局限于特定群體,但一般來說,這類網民性格剛強,屬于狂熱分子,他們或許是在情緒化和非理性下在網上“胡作非為”,蓄意散播誹謗和虛假消息,造成社會恐慌,忽視道德底線和漠視法律。

  “在現代社會中,依然有一些人以政府給予自由,在網上‘橫行霸道’,企圖製造混亂導致人心惶惶;所以該條文有存在必要。”

 他說,一些網民的挑釁行為,已違反社會價值與道德文化,有違國家原則的強調良好品德,如“培養德行”和維護法律。

 他重申,政府修正證據法令最終目的是要警惕人民,而非刻意限制網絡自由或懲罰人民。

114 A條文重點:“假設出版內容是事實”

根據STOP114a.wordpress.com網站指出,114A條文重點在于“假設出版內容是事實”(Presumption of fact in publication),是一項從1950年證據法令中新修訂的條文。

 這項法律條文闡明任何網絡或網站主人、管理人、主機、編輯訂戶、或者電腦或流動設備主人,假設出版或再出版其內容。

 這項法律將影響任何互聯網、電腦,或手機啟動類型設置的用戶,意即每一個個人,從個人和商業用戶,皆受波及。

 這項法令有關條文闡明,倘若任何一個人名字、照片出現在一刊物上,而他被指為該刊物的擁有者、編輯、助編、管理者,有關人士,就會被視為是刊登有關刊物內容的負責人,除非他能提出證明反駁。

 此外,以任何一人名義註冊通訊工具或是網絡服務,被用于從事違法活動,若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則註冊者將被視為違法者。

互聯網言論自由受箝制
民權組織反對


2012年證據法令新增114(A)條文,被視為箝制互聯網言論自由,引起民權組織反對聲浪。

 法律人士對《中國報》指出,114A條文對互聯網用戶造成巨大衝擊;且114A條文太廣泛,存有爭議。

 他們說,114A條文可能箝制互聯網言論自由、被控者需負上舉證責任,再者,該條文用詞上語義太廣,涵蓋範圍也過大。

須舉證證明清白

 吉隆坡律師公會資訊工藝委員會主席馮正良指出,這項條文主要牽涉到電腦刊出內容,也包括互聯網在內,牽涉範疇甚廣,但應不會影響印刷媒體,電視台可能會受影響,總之,凡是使用電腦刊登內容都受影響。

 他說,假設有人利用他人電腦、互聯網帳號、部落格發佈違法內容,如涉及誹謗,作為網頁設立與管理人,互聯網帳號擁有者,即使有關內容未經同意或不知情,都會被視為內容發表者。

 他補充,一旦在114A條文下被追究責任,有關人士必須舉證證明本身清白,甚至若是轉發推特、面子書留言內容,都可能惹禍。”

 “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舉證責任不再歸于原告與檢控官,而是必須由被告舉證本身沒在互聯網上發表任何涉及誹謗、中傷等內容。”

 人權和憲法律師尚姆格說,平面媒體和網絡媒體區別是,前者出版者會針對內容決定是否要刊登,不過后者用戶皆多數使用假帳號和匿名,無法過濾。

民聯議員促廢除

民聯領袖認為,政府有必要廢除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並還原民眾的資訊自由空間。

 民主行動黨宣傳秘書兼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說,該法令已在7月31日生效,而且該法令和1960年內安法令沒兩樣,因為都是恐嚇人民。

 他說,政府有必要廢除該法令,以讓民眾能夠自由在網絡撰寫文章。

 人民公正黨副主席蔡添強認為,民聯一直都在反對該法令,而且在上一季國會,執政政府只是草率的通過該法令,導致許多反對該法令的國會議員無法進行辯論。

 他說,該條文對網民非常的不利,而且也打擊國內資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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