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星洲日报》、《独立新闻在线》:
潘儉偉(中)指美國和英國的愛國法令和反恐法令與大馬的內安法令不同,政府試圖要混淆民眾。左為行動黨雪州宣傳秘書張菲倩律師,右為雪州行動黨副主席T.甘南。(圖:星洲日報)
大约两万人民上街要求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之后,内政部在其网站上开始了有关《内安法令》的民意调查。民主行动党雪州副主席潘俭伟表示,90%的应答者主张废除《内安法令》。他说:“若政府不相信此民意调查的结果,可就《内安法令》存废与否举行公投。”
内政部网站http://www.ikdn.gov.my中发问了五道关于内安法令的问题,要求马来西亚人投票。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你希望《内安法令》怎样?”,公众可选择废除、继续但须检讨以及我感到混淆。
根据截止下午5时30分的结果,共有8792人投票,91%人主张废除、9%人主张继续但须检讨,共有33人感到混淆。
潘俭伟表示,很明显地90%应答者主张废除《内安法令》。他也赞扬内政部大胆地设立这项民意调查,以聆听人民对《内安法令》的看法。他希望内政部设立这项民调是意在聆听民意,而非为了做秀而已。
他在受询时也表示,尽管参与投票的人仅有几千人,看似不足以代表我国人民的看法,但是任何民意调查都讲究抽样(sampling),“若政府不相信此民意调查的结果,可就《内安法令》存废与否举行公投。”
潘俭伟也建议,若要对付恐怖活动,应该设立《反恐法令》,严格定义恐怖活动的定义,如涉嫌者是否拥有大量军火、炸药等,但是现在政府援引《内安法令》对付的并不全然是恐怖份子,部落格、记者也纷纷遭逮捕。
《反恐法令》也须控上法庭
此外,潘俭伟也点出,其中一道问题:“你是否知道,美国和英国也拥有防范性法令,如《反恐法令》(Anti Terrorism Act)和《爱国法令》(Patriot Act)。这些法令都参考了马来西亚的《内安法令》”令人混淆。
潘俭伟指出,这两项法令并没有参考《内安法令》。而且,《内安法令》与美国的《反恐法令》和英国的《爱国法令》不同。根据美国的《反恐法令》,对恐怖份子的定义较严格,而且最多只能扣押涉嫌者多达14天,而且必须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令,正如我国的《警察法令》。
他也说,在美国和英国,如果警方在三十天内无法出示证据将涉嫌者控上法庭,就必须将他释放,根本没有扣留两年,再延扣两年的事情。
內安令扣留無武器者
他表示,英國和美國的有關法令是針對恐怖份子,那些擁有手鎗、炸彈或武器者才被列為恐怖例子,可是大馬的內安法令卻扣留部落客、記者、沒有擁有武器的人士等。
在上周六,大约两万人上街,促请政府废除内安法令,内政部大事镇压民众,并援引《警察法令》或《社团注册法令》提控了29人,其中包括一名少年。
他說,政府若要針對恐怖份子應制定反恐法令,廢除已過時的內安法令。
2009年8月8日星期六
針對恐怖份子‧“英美2法令有異內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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