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星洲日报》:
(布城19日讯)行动党宣传秘书潘俭伟的代表律师哥宾星指出,移民局机械式的盲目跟随警方指示对潘俭伟下达禁足令已属违法,所以上诉庭应撤销有关禁足令。
他说,任何拥有合法国际护照的公民对自己可以自由出国都拥有合理的期望,鉴此,任何欲剥夺这项权利的执法机构都必须依法办事,在发出禁足令时给予合理的理由,甚至给予被禁者自我辩解的机会。
哥宾星今日在上诉庭针对潘俭伟挑战移民局总监和政府禁足令一案的上诉申请陈词说,移民局总监拿督斯里慕斯达法声称当局是在警方的要求下,基于潘俭伟涉嫌直接或间接参与“颠覆议会民主”的活动,而对潘俭伟发出禁足令,禁止他踏出大马一步。
不过,他说,移民局迄今从未在庭上出示全国总警长丹斯里卡立所给予的信函,从法律角度来看,卡立的信函只能被视为传闻,不能获法庭接纳为证据。
强调移民局违规操作
他强调,移民局总监的禁足令是没有理据,且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
他指出,警方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24B条文邀请潘俭伟以“证人”身份协助调查,较后并没有提控或逮捕潘俭伟。
哥宾星说,在特定条文下,移民局有权禁止那些因破产、拒绝偿还高等教育基金贷款或缴税的人出国,不过,潘俭伟并不属于这个被禁的范围。
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华威在审讯期间,拿美国联合航空强拖乘客下机的风波开玩笑说,若乘搭美国联合航空的话,是否也应该有合理期望?语毕即引起哄堂大笑。
潘俭伟原定于2015年7月22日下午3时15分,从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KLIA2)乘搭亚航班机飞往印尼日惹,却在移民局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时,被两名高级官员告知他已被禁止离开大马。
他较后于2015年8月19日入禀高庭,并在申请书中分别把移民局总监和政府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他在申请书中要求高庭宣判,移民局禁止他在2015年7月22日出国的决定是违法或不合法的,所以理应被撤销,同时,他要求高庭马上撤销移民局的决定。
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在2016年7月27日基于出国并非联邦宪法赋予大马公民的权利,而驳回了潘俭伟的申请。
政府代表律师:不能视为可出国承诺
“持合法护照非特权”
代表移民局总监和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指出,即使一个公民拥有合法的国际护照,这不意味他或她不会被禁止出国。
他说,马来西亚国际护照中也有写明,每个公民的国际护照皆属政府所拥有,而当局可随时撤回有关护照。
他表示,国际护照只是一个文件,而非特权,移民局法令第59A条文清楚阐明,被禁出国者不会获给予自我辩解的机会,更不应对自己可自由出国拥有合理的期望。
三苏指出,无论潘俭伟是以证人或嫌犯的身份协助警方调查,潘俭伟被警方传召录供一事已是一件不能被否认的事实。
他说,一个合法及有效的国际护照并不能给予任何保障,更不能被视为任何公民可自由出国的承诺。
他强调,联邦宪法第5条款并没有赋予大马公民出国或离开大马的权利。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华威、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和拿督卡玛丁哈欣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在聆听双方的陈词后,基于本案所涉的课题很重要,更涉及联邦宪法的诠释,而宣布保留判词择日下判。
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潘俭伟挑战移民局禁出国案.律师:未出示卡立信函.“移民局盲目听命警方”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