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旺朱乃迪辩称上诉庭的裁决只限《先锋报》和不执行于其他出版物的说辞,简直就是废话

旺朱乃迪日前对《马来西亚局内人》指出,使用“阿拉”字眼的禁令只是针对天主教周报《先锋报》,不包括其他基督教或天主教的出版物以及马来文版《圣经》。

旺朱乃迪表示,内阁之前允许沙巴和砂拉越两州教友,以及在2011年允诺砂州 首席部长泰益玛目,在他们的马来文版或母语的《圣经》内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仍然有效,从而表明政府并不认为这个词是穆斯林专有的。

副内长的说辞是一派胡言。他企图以一种看似温和却毫无逻辑的方式为政府作出辩护,以“挽 救”其砂州人民的选票。

上诉庭作出的裁决,并没有明确地点出其针对”阿拉”字眼的禁令仅限于天主教会的《先锋报》刊物。相反的,这项裁决已阐明其他宗教是被禁止使用这个字眼。

事实上,莫哈末阿班迪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判词中志明 “ 我的判断是,对这个国家而言,针对伊斯兰教最有可能的威胁,是其他宗教对伊斯兰教徒的传播。”

以上的说法旨在加强有关 “阿拉”字眼仅限于伊斯兰的专属性做法。据我所知,无论东马或西马,我们公用的是同一套法律。

更甚的是,上诉庭三司还对《圣经》作出了历史和神学上的阐述,并宣称“在《圣经》内,上帝 (God) 一向来都被称为‘耶和华’。 有鉴于此,可以说 “阿拉”字眼并不是基督教信仰及实践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天主教。在他们各自的圣书例如在“圣经”内的“耶和华”丶阿拉在《可兰经》和毗湿奴是印度教的保护神,都必须给予应有的承认。“

因此,显而易见的是,上诉庭已裁决无论任何语言版本的《圣经》,“阿拉”字眼一律不能使用。这肯定会影响沙巴和砂拉越州内使用马来文版圣经的数百万基督教徒。

旺朱乃迪进一步补充说:“上诉庭的裁决在法律上属于案例法(Case Law),即便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份,这些案例法通常无法执行。这意味着你不能够让警察或其他机构来执行这些法律。他们不是成文的法律(由国会通过的法律)。”

对此,旺朱乃迪又在强辩,硬坳什么法庭的决定是在一般情况下“无法执行”的法律。既然如此,政府为何还要大费周章上庭抗辩?这是否又意味着《先锋报》如果违抗上诉庭的裁决,没有任何机构将能够采取行动“制止”他们? 国会立法,法院则遵循这些法律判案,同时对有关法律作出诠释。执法机构包括警方的任务是执法,他们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院诠释的法令条文和案例。如果警方和其他相关机构不遵照法庭的诠释来调整执法工作,那麽他们怎能将案件带上法庭依法治罪呢?

在试图控制和支配国家宗教的议题上,国阵政府走偏锋操弄极端主义,因此妨碍了宪法保障下的宗教自由。沙巴和砂拉越州的政府成员和国会议员,只能对巫统唯唯诺诺,尽管砂沙两州前两届大选是国阵的“定存州属”。这些东马的国会议员无疑将普通沙巴和砂拉越人民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割让和出卖给巫统的极右宗教极端分子。

我们呼吁东马的国会议员和政府成员团结起来,对抗在国内发生的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t),以确保马来西亚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确保我国的宪法精神得以受到完整维护。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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