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政府可購回大道的特許經營權

转载自《星洲日报》:

(吉隆坡)根據大道合約,政府可基於公眾利益購回白蒲大道(LDP)、沙亞南大道(KESAS)及Grand Saga大道的特許經營權,而不需付出過於高昂的費用。

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說,前任工程部長拿督斯里三美威魯曾表明,政府無法國有化大道經營權,原因是必須付出很高仰的費用,包括賠償大道公司未來的盈利。

“不過,在我閱讀部份合約內容後,我發現並不是如前任部長所說,必須賠償高仰的費用。”

他今日(週一,1月5日)在工程部閱讀大道合約內容後透露,若政府有意購回大道經營權,只需滿足2個條件。

他說,第一條件是政府必須償還工程的費用,並扣除政府提供給大道公司的貸款;第二條件是政府必須賠償大道公司股東所提供的貸款,外加每年12%利息。

他指出,據他估計,這2個條件都相當合理,也說明政府若要購回經營權,並不需付出天文數目。

潘儉偉說,以白蒲大道為例,這條大道當時的建築費用為13億2700萬令吉,按此推算,政府若有意購回經營權,根本不需承擔太大的費用。

此外,他對現任工程部長拿督莫哈末再因願意公佈大道合約的內容表示感激,但他呼吁政府公開其餘條大道,包括南北道在內的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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