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阿末马斯兰在要求我作出道歉以前,应该先对大马公司委员会展开调查

我对副财长阿末马斯兰要求我就“指责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没有准时向大马公司委员会呈交他们的财务报表一事道歉”的声明感到可笑。

我在这一季的国会会议曾多次作出有关指控。我首次是在10月9日指控1MDB发展实业和1MDB能源(冷岳)公司逾2年没有呈交他们账目。过後,我接获首相的答复指它们的账目将会在10月杪呈交。

我接着在11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批评1MDB和其子公司,尽管已截至10月31日,但仍然未呈交他们的账目。

作为母公司的1MDB最终在11月5日呈交他们的财务报表,而我也能在付出适当的费用後,从大马公司委员会(SSM)的网站索取了公司的账目。

无论如何,我一再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且在11月11日的财政部委员会阶段总结时一再提出 该议题,乃因事实上有关子公司仍未呈交他们的账目。我接着在新闻发布会上展示从SSM网站上获取的1MDB属下12间子公司的简要财务讯息。不像1MDB,这些公司的记录显示它们从2012年3月丶2012年10月和2013年3月,全部都尚未呈交账目。

如果我提出的资讯有误,财政部副部长拿督蔡智勇肯定可以在进行总结时,轻易地反驳和纠正我。可是,蔡智勇却拒绝针对我提出的1MDB议题给予任何回应。

如今,在看到阿末马斯兰回应我对1MDB能源(冷岳)有限公司的指控後,我在昨天再次揭发了更多内情。我另外浪费了15令吉,因为有关资讯并没有任何改变,从2012年3月起就没有呈交账目。

或许,阿末马斯兰应该在国会下议院内作出指控,那麽我们将有第二次的机会建议把马斯兰送交国会特委会查办。

有关事项是重要的,而我将在稍後参与国内贸易丶合作社及消费部的委员会阶段总结的辩论时,再次提出这些公司没有准时呈交他们的账目。

这是因为所有的这些公司,已经因为没有召开公司的年度大会丶向公司委员会呈交年度报表 和已审核的财务报告,而扺触了1965年公司法令。

在1965年公司法令第169(1)条文下,阐明了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丶账目的报告形式及其内容的规定。

而在第171(1)条文下,若抵触法令条文和公司董事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而被定罪的董事也将失去公司的董事职位。

因此,必须询问的是,为何大马公司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对付这些公司和他们的董事?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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