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联邦法院:可起诉首相

转载自《透视大马》:

(布城20日讯)联邦法院裁定,首相和部长都是公职人员,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因在公职上的不当行为被起诉,政府也应对他们犯下的任何错误行为负责。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Tan Sri 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七司一致做出了这一决定,但由联邦法院法官Datuk P Nalini撰写了这份判决书,并宣读了这份判决书的摘要。

法官回答了白沙罗国会议员潘俭伟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即上诉庭和高庭的裁决:

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是否适用于身为公职人员的首相?

如果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证明了拿督斯里纳吉的侵权行为,政府是否可以替他承担责任?

2017年1月,潘俭伟起诉时任首相纳吉与政府,在处理一马发展公司(1MDB)问题上滥权。

这名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称,纳吉滥用职权,并从1MDB的公共资金中受益。

上诉庭及高庭之前裁定,首相与内阁成员是行政人员,不是公职人员。

为什么首相、部长不只是“行政人员”

关于裁定为何首相和部长不应仅根据《联邦宪法》定义为“行政人员”的问题,法官Nalini表示,第132章的第(1)和第(3)条文的推理和解释不成立,因为这些条文纯粹根据宪法的内容和目的加以解释。

她解释说:“为此,规定的‘公共服务’定义旨在适用于联邦宪法,而不适用于普通法中对公职人员的定义。”

法官Nalini援引外国的一项判决说,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或行政权的行使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不能别有用心,也不能出于不当目的。

联邦法院还裁定,潘俭伟可以上诉,并谕令交回给高庭审理,案件将于11月26日过堂。

法官谕令纳吉向潘俭伟支付3万令吉堂费,但没有提到政府需要支付的费用。

(编译:魏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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