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星期六

曾被控國議員社運分子抨擊‧“煽動法箝制言論”

转载自《星洲日报》:



(吉隆坡10日訊)曾在煽動法令下被調查或提控的民聯國會議員及社運分子,抨擊政府企圖以該法令來箝制反對黨及公民社會的言論自由。

蘇仁登:修正後“更糟糕”

公正黨副主席兼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蘇仁登對星洲日報說,國會下議院通過煽動法令修正案,對言論自由及人權來說是“糟糕的一天”,他直斥該法令的目的是要使到人民、公民社會及反對黨噤聲。

他指出,由於修正後的煽動法令闡明,任何批評政府的舉動都不會被視為煽動行為。因此,他認為,總檢察署應該撤銷所有援引煽動法令檢控批評政府者的案件。

他認為,修正後的煽動法令“更加糟糕”,因為在這之前,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4(1)(c)條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如今,罪成者將直接被強制坐牢,最低3年、最高7年。

據瞭解,剛通過的煽動法令修正案,並不會影響現有的案件,已在1948年煽動法令下被控上庭的案件,將繼續沿用原有的法令進行審訊及作出審判。

卡立沙末:煽動定義模糊

伊斯蘭黨沙亞南區國會議員卡立沙末說,由於2015年煽動法令對“煽動行為”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容易造成法律被濫用及選擇性提控。

“修正後的煽動法令無法保障公平,很多人可以被扣留及監禁。另外,`煽動’的模糊定義,也可造成偏頗,例如執政黨的領袖發表種族言論,卻可以逍遙法外。”

他指出,強制牢刑也導致法庭和法官的裁量權被架空。因此,伊黨堅決反對煽動法令。

潘儉偉:打壓反對黨工具

行動黨宣傳秘書兼靈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表示,煽動法令是政府用來打壓反對黨的工具,他苦笑說,被控者將準備面對至少3年的牢獄之災,這項惡法無法賦予人民信心。

“國陣的國會議員對真相、公正和正義沒有興趣,他們只是對保住政權有興趣。”

希山慕丁萊斯:倉促通過

社運分子希山慕丁萊斯說,國會下議院倉促通過煽動法令修正案,反映在這個第三世界國家的議會民主制度,只是幻影。
“在國會的法案辯論環節中,沒有詳細討論(法案內容)就匆忙通過法案。事實上,在法案提呈到國會之前,應該先諮詢相關單位。”
他強調,煽動法令應該被廢除,因為該法令當時是被英國政府用來鞏固其殖民統治的力量。

國陣議員全力護航

內長的解釋無法平息民聯議員群起要求內長給予清楚的“煽動傾向”定義,數名國陣國會議員也加入戰場為煽動法令修正案全力護航。

巫統丹絨加弄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諾奧馬、巫統格底里區國會議員丹斯里安努亞慕沙及巫統士兆區國會議員莫哈末祖基菲里認為,當有心人士說出特定字眼,他們應心知肚明本身存有煽動意圖,更影射許多民聯議員都抱有煽動意圖才發言。

雙方叫囂
議長數度斥責


民聯一方緊咬“煽動傾向”的定義,與國陣議員各執一詞更相互叫囂,議會廳內爭吵聲此起彼落,數度勞動議長班迪卡開口斥責才讓辯論得以順利進行。

此外,民聯國會議員如公正黨班底谷區國會議員努魯依莎、班登區國會議員拉菲茲、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及伊斯蘭黨雪邦區國會議員莫哈末哈尼巴等認為,煽動法令修正案後一旦罪成,最低刑罰是監禁3年,這將成為政府對付政敵的手段。

努魯依莎說,民聯議員經常在煽動法令下被調查,修正案後若煽動罪名成立,至少監禁3至20年,出獄後5年不得參政,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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