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当今大马》:
下午1点15分更新
行动党灵北国会议员潘俭伟挑战移民局出国禁令遇挫。上诉庭裁决,尽管持有国际护照,但大马公民并不享有出国的权利。换言之,政府有权禁止其出国。
上诉庭三司是以法官扎瓦威(Mohd Zawawi Mohd Salleh)为首。他宣读判词时说,联邦宪法在公民出国权利上,并没有明文详述。
法官依德鲁斯哈仑(Idrus Harun)说,尽管联邦宪法第9章阐明行动自由的权利,但这仅限于在联邦州属内之行动。
法庭也宣判,移民局无需告知潘俭伟,为何禁止其出境。
无义务告知如何决定
依德鲁斯哈仑说,按照法律一般情况,行政单位应该给予理由,以便确保施政开放和透明,但这是按照个案来决定的。
“并没有一般的义务,须告知是怎样达致该决定的。这是根据个案为基础的。”
“申请者的论点并不适合提呈司法审核。就上诉申请所提出的所有问题,本庭没有司法权限去正式干预博雅的(高庭)法官不发出准令的裁决。”
依德鲁斯哈仑也称,其裁决也要提醒申请者不该援引其他国家的宪法判例,因为可能与马来西亚的情况不同。
依德鲁斯哈仑指出,申请者认为政府的禁令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但是该条文只能用在挑战非法扣留。
依德鲁斯哈仑宣读判词后,法官扎瓦威裁定本案的任何一方都无需支付堂费。
不过,扎瓦威赞同潘俭伟代表律师哥宾星提出的问题攸关宪法,因此鼓励其做进一步的申诉。
“我们的司法权有限,我鼓励你进一步申诉此问题,特别是(联邦宪法)第5条文。”
将入稟联邦法院上诉
哥宾星之后在法庭外告诉记者说,将按照法官扎瓦威的建议,入稟联邦法院申请上诉。
哥宾星也认为,法官对于联邦宪法第5条文的诠释过于狭窄。
哥宾星在诉状中提出的论点是,《联邦宪法》第5条文保障人身自由权,应该包括出国的权利。
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波哈山(Shamsul Bolhassan)代表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他引述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9条文反对潘俭伟的上诉。该条文规定部长或移民局总监按照该法赋予的权限做决定时,没有人可以对他们的决定提出司法审核。
出国禁令已经撤销
潘俭伟多次追缉一马公司案件,他是在2015年7月22日要离境出访印尼日惹时,遭移民官员拦下,才发现挨了出国禁令。而这次禁令源自警方以损害议会民主罪名,针对他的调查。
潘俭伟较后向吉隆坡高庭提出司法审核,挑战这项禁令。不过,法庭于去年7月27日驳回挑战,声称宪法并没有保障国民,包括潘俭伟的出国权利,而且根据移民法令第3(2)条文,移民局总监有权发出禁令,阻止某人离境。
不过,政府在2016年11月左右撤销禁止潘俭伟出国的禁令。然而,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和政治漫画家祖纳也遭政府限制出国,因此潘俭伟案件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前述两个案件。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上诉庭指政府有权禁出国 潘俭伟挑战移民局禁令遇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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