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

德勤大马有否针对一马公司内已发生的潜在欺诈行径,致使它们须公开宣布不再为它已稽查一马公司截至2013年和2014年3月杪经审核的账目负责,​​而向当局举报以对付一马公司呢?

在2015年5月,我曾投诉和要求对付一马公司的稽查人员──德勤大马,未能专业地履行其审计的职责。

我作出指控的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德勤大马“有意和/或无意地没有呈报一马公司内高度可疑和潜在的欺诈交易以提醒有关当局”。

根据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在2010年采用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ISA)240条文,“在进行整个财务报表的查核时持怀疑态度”,以及鉴定和评估“由于欺诈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稽查人员的责任。

当德勤大马在去年6月向公共账目委员会供证时,他们坚持已进行他们专业的任务。尽管已出现各种质疑和争议,包括事实上德勤宣布一马公​​司完全能够在2004年11月履行其债务和义务的一个月后,一马公司甚至连一笔区区的20亿令吉贷款也无法偿还,但德勤仍热切地“结束”(signed off)了该公司所谓真实和正确的账目。

无论如何,在今年7月27日,也就是美国司法部发现一马公司逾35亿美元被挪用,并采取诉讼行动对付刘特佐与里扎阿兹士的一个星期之后,德勤最终正式公开它不再为一马公司2013年和2014年的账目负责。

可是,德勤不能只以公开宣布他们“不能再采用“其已稽查的一马公司账目,就能够如此而切割关系。

在公司法令下,如果一名稽查人员,他在一家公司作为一名稽查师且在他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觉出现了已违反或任何不遵守公司法令的规定,即没有获得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适当处理”,这名稽查人员必须“向注册局(公司)投报有闗事项”。这一种“违反不遵守”,包括欺诈与不诚实。

违法者可被施以监禁两年或罚款3千令吉或两者兼施的惩罚。

因此,向德勤大马提出的简单问题是:“现在你(德勤)已最终决定了可能是一直都被一马公司欺骗,你将否做适当的事,即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注册局提呈报告和作出投诉以便局当局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呢?”倘若德勤不这样做的话,肯定将损害该公司股东对德勤所进行的用心与专业的审计的信任以保护他们的利益,特别是鉴于公司官员的欺诈和挪用行径。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6年8月11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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