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当今大马》:
联邦法院驳回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挑战出国禁令的上诉申请,援引案例裁定旅游护照属于特权,而非基本权利。换言之,潘俭伟的诉讼以失败告终。
潘俭伟的代表律师哥宾星就公民的出国权利提出3项法律疑问,但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为首的三司拒绝发出上诉准令。
莫哈末劳勿斯说, 法律上的争议已经在1979年的罗伟光(Loh Wai Kong,译音)案例中厘清,所以上诉申请被驳回。
罗伟光曾寻求法庭裁决,马来西亚公民在联邦宪法第5条文下被赋予出国的基本权利,但是联邦法院却裁决,没有类似的权利。
该案例指政府拥有“发出、不发出、延后发出或撤销护照”的权力,因此移民局所发出的旅游护照属于特权,而非基本权利。
并非嫌疑人身份助查
潘俭伟于2015年7月22日欲飞印尼日惹出席一项研讨会时,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遭到移民厅官员阻止出境。结果,他同年8月19日入稟高庭,要求高庭宣判移民局禁令违法。除了要求撤销禁令,他也寻求特别损失赔偿、堂费和其他法庭认可的赔偿。
移民厅总监慕斯达法(Mustapa Ibrahim)当时在法定宣誓书中揭露,他是基于总警长的来函告知,潘俭伟因涉及推翻政府的计划,目前正受到刑事法典第124B条文调查,因此才下令禁止潘俭伟出境。
潘俭伟曾解释,其实是以证人而非嫌疑人身份,协助警方调查推翻政府案。
潘俭伟先后在高庭和上诉庭败诉。上诉庭裁定,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出国的权利亦是如此。
不过,潘俭伟在去年10月透露,政府已撤销其出国禁令。
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
潘俭伟挑战出国禁令失败,联邦法院驳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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