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

潘俭伟陈志刚遭控诽谤 纳吉要求删宣誓书数段落 隆高庭下月1日聆审

转载自《光华日报》:

(吉隆坡2日讯)吉隆坡高庭择定12月1日,聆审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出要求删除民主行动党灵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以及“人民媒体”网站拥有人陈志刚在一个马来西发展公司诽谤诉讼中,所入禀宣誓书数个段落。

高庭法官瓦仄阿兰麦丁今天在内庭,择订上述日期,并订在同一天,审理潘俭伟要求撤销诉讼的申请。

今年3月5日,纳吉以个人身分入禀高庭,起诉42岁的潘俭伟及51岁的陈志刚诽谤,列两人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纳吉在诉状中说,去年11月13日,身为雪州行动党主席的第一答辩人潘俭伟在该党的一项筹款晚宴上,针对一马公司的课题发表演讲时,发表诽谤言论;随后,演讲的视频由第二答辩人陈志刚和/或其代理上载至“人民媒体”的网站和优管账户。

纳吉要求取得普通赔偿、惩戒性赔偿、堂费,以及禁令,以阻止第一和第二答辩人或他们的代理,继续针对他发表诽谤字句。

根据潘俭伟的代表律师哥宾星指出,他们愿意等待上诉庭的判决,裁决拥有官职的政治人物,是否同样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他引述英国一宗由“德比郡议会起诉《泰晤士报公司》”的案例,裁决任何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皆不能起诉他人诽谤。

政府可否起诉不明确

究竟,政府或政府机构是否可依循民事诉讼方式起诉他人诽谤?

根据吉隆坡高庭去年10月17日的一项判决中,针对裁定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等两造,起诉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旺阿兹莎与前署理主席赛胡先阿里等三造诽谤一案胜诉。

有关案件的原委,是土展局的代表起诉人,即联邦土地发展局及其子公司联邦土地发展局国际投资控股,针对公正党党报《公正之声》报道“联邦土地发展局破产”的消息,分别在2013年8月16日和2014年1月25日入禀高庭,起诉旺阿兹莎等4造和陈记光诽谤,各要求赔偿2亿令吉。

承审该案的法官拿督威拉卡玛鲁丁,在判词中认同土展局代表律师拿督费鲁斯的论点,即上诉庭早在土展局起诉前土地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拿督陈记光诽谤一案中已裁决,土展局并非“公共机构”,获赋予“起诉”及“被起诉”的权利,所以可依循民事诉讼方式提出诉讼。

同样地,陈记光的代表律师兰吉星在陈词时引述“德比郡议会”的案列,指英国最高法院裁决任何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皆不能起诉他人诽谤;这项裁决也符合1953年欧洲公约有关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款,其它国家与地区如香港、澳洲、新加坡、印度和津巴布韦都采用了相同的案咧。

不过,菲鲁斯反驳指有关德比郡议会的案例,在大马无约束力,而且大马也尚未参与《1953年欧洲公约》;法官也在判词中强调,上诉庭并没有引用德比郡的裁决作为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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